UN General Assembly ?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Peaceful Protests (A/HRC/RES/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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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0-16413 (C) 280910 280910
人权理事会
第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阿根廷、澳大利亚 *、奥地利 *、加拿大 *、智利、哥伦比亚 *、克罗地亚 *、捷克
共和国
*、丹麦 *、法国、德国 *、匈牙利、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以色列 *、
意大利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尔代夫、马耳他 *、墨
西哥、摩洛哥
*、荷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 *、秘鲁 *、波兰、葡
萄牙
*、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索马

*、西班牙、瑞士、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决议草案
15/…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它适用的人权文书,

重申《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所载人权和基本自由,

忆及联合国各成员国已誓愿与联合国合作以实现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
基本自由,

还忆及人权委员会 2005 年 4月 19 日第 2005/37 号决议及其它相关决议,

重申每个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不得迫使任何人隶属于某一团体,

承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对充分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的重要性,

* 非人权理事会成员国。

联 合 国 A /HRC/15/L.23

大 会 Distr.: Limited
27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HRC/15/L.23
2 GE.10-16413
还承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是民主的基本组成部分,为每个人提供了无
价的机会,使得个人除其他外能够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从事文学艺术活动,从
事其它文化、经济和社会活动,信奉宗教及其它信仰,组织和参加工会与合作
社,选举代表其利益以及向其负责的领导人,

忆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为了国家治安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健康或道德或者保护
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在法律所规定及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某些限制之下行使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

还忆及每个人对其他个人负有责任,对其所属于的社会负有责任,并有责任
努力促进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

承认仅在国际法、特别在国际人权法允许的限制之下,没有限制地行使和平
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是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特别在个人可能支持少数或者支持有
异议的宗教或者政治观点时,所必不可少的,

还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在职工和工人自由结社权利方面的关键职责、作用、专
长知识和专门化监督机制和程序,

忆及 2007 年 6月 18 日理事会题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第
5/1 号决议和题为“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第 5/2 号决议,
强调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必须根据这些决议及其附件行使其职责,

1.
吁请各缔约国尊重和充分保护所有个人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权利,包括
在选举的情况下,并包括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以及那些支持少数或者不同见解或
信仰的人,人权捍卫者、工会组织者及其他力图行使或促进这些权利的人,并采
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任何有关自由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限制符合其
国际人权法之下的各项义务;

2.
吁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援助各国促进和保护自由集会和结
社自由权利,包括在缔约国的请求下,通过办事处的技术援助方案提供援助,以
及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及其它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援助各国促进和保护和
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

3.
承认民众社会在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方面作出极有价值的贡献,鼓
励民众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及其它有关利益攸关者,促进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权利的享受;

4.
决定委任一名关于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为三
年,其任务如下:

(a)
收集有关促进和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方面的资料,包括国家
做法和经验,研究有关行使这些权利的趋势、发展和挑战,为确保促进和保护各
种各样的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就方式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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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全面参照理事会内现有的有关工作要点,在其报告中纳入一个任务负
责人可据此考虑促进和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包括国家做法和经验在内
的最佳做法框架;

(c)
为了促进与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向具有此类事项知识的政
府、非政府组织、有关利益攸关者和其他各方征求和获得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
出反应;

(d)
将性别问题融入整个任务工作之中;
(e)
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协助人权高专办提
供的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

(f)
凡是侵犯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以及直接针对行使这些权利者
的歧视、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骚扰、迫害、恐吓或者报复的行为,无论发生在何
处,都要进行汇报,对于特别严重的局势要提请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注意;

(g)
在开展其活动时,要确保其目前的职责任务不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及其
专门监督机制和程序有关职工和工人结社自由权利的具体职责范围的事项,以避
免不必要的重复;

(h)
和理事会的其他机制、联合国其他有关主管机构及各人权条约机构进
行协调地开展工作,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避免与这些机制的不必要的重复;

5.
吁请各缔约国在特别报告员行使其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与援助,向其提
供其所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对其紧急呼吁及其他来文迅速做出答复并对其访问
要求给予积极考虑;

6.
邀请人权问题高级专员、理事会有关特别程序及各人权条约机构在其职
责框架内注意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遭到侵害的个人的状况;

7.
请特别报告员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论述有关其工作职责的各
项活动;

8.
请秘书长和人权问题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有效履行其职责提供所有必
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9.
决定根据其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有关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