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rticles 51, 52, 53, 84,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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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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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00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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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已 经 2007年 11月 28日 国 务 院 第 197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 ○ 七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一 条 所 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是 指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第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包 括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的 企 业 , 包 括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第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所 称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 是 指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 人 员 、 账 务 、 财 产 等 实 施 实
质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
        第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所 称 机 构 、 场 所 ,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场
所 , 包 括 :
        ( 一 ) 管 理 机 构 、 营 业 机 构 、 办 事 机 构 ;
        ( 二 ) 工 厂 、 农 场 、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
        ( 三 ) 提 供 劳 务 的 场 所 ;
总 局 概 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发 布 税 收 政 策 纳 税 服 务 税 收 知 识 互 动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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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 修 理 、 勘 探 等 工 程 作 业 的 场 所 ;
        ( 五 ) 其 他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场 所 。
        非 居 民 企 业 委 托 营 业 代 理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包 括 委 托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经 常 代 其 签 订 合 同 ,
或 者 储 存 、 交 付 货 物 等 , 该 营 业 代 理 人 视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第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所 得 ,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接 受 捐 赠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第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 一 )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 ,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 五 )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
        ( 六 ) 其 他 所 得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
        第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实 际 联 系 , 是 指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拥 有 据 以 取
得 所 得 的 股 权 、 债 权 , 以 及 拥 有 、 管 理 、 控 制 据 以 取 得 所 得 的 财 产 等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条 所 称 亏 损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将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和 各 项 扣 除 后 小 于 零 的 数 额 。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所 称 清 算 所 得 , 是 指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可 变 现 价 值 或 者 交 易 价 格 减 除
资 产 净 值 、 清 算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等 后 的 余 额 。
        投 资 方 企 业 从 被 清 算 企 业 分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 其 中 相 当 于 从 被 清 算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 中 应
当 分 得 的 部 分 , 应 当 确 认 为 股 息 所 得 ; 剩 余 资 产 减 除 上 述 股 息 所 得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投 资 成 本 的 部 分 , 应 当
确 认 为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者 损 失 。
        第 二 节     收         入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 , 包 括 现 金 、 存 款 、 应 收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以 及 债 务 的 豁 免 等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非 货 币 形 式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
存 货 、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 劳 务 以 及 有 关 权 益 等 。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
        前 款 所 称 公 允 价 值 , 是 指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的 价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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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 产 品 、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存 货 取 得 的 收 入 。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 修 理 修 配 、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租 赁 、 金 融 保 险 、 邮 电 通 信 、 咨 询 经 纪 、 文 化 体 育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服 务 、 教 育 培 训 、 餐 饮 住 宿 、 中
介 代 理 、 卫 生 保 健 、 社 区 服 务 、 旅 游 、 娱 乐 、 加 工 以 及 其 他 劳 务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股 权 、 债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企 业 因 权 益 性 投 资
从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收 入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五 ) 项 所 称 利 息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将 资 金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但 不 构 成 权 益
性 投 资 , 或 者 因 他 人 占 用 本 企 业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存 款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 债 券 利 息 、 欠 款 利 息 等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六 ) 项 所 称 租 金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 包 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
        租 金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七 ) 项 所 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提 供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八 ) 项 所 称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接 受 的 来 自 其 他 企 业 、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给 予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九 ) 项 所 称 其 他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八 ) 项 规 定 的 收 入 外 的 其 他 收 入 , 包 括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 补 贴 收 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 汇 兑 收 益 等 。
        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的 下 列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可 以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 一 )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 二 )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 按 照 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其 收 入 额 按 照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财 政 拨 款 ,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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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拨 付 的 财 政 资 金 , 但 国 务 院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 在 实 施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 以 及 在 向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特 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 向 特 定 对 象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费 用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政 府 性 基 金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代 政 府 收 取
的 具 有 专 项 用 途 的 财 政 资 金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第 三 节     扣         除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 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 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 , 不 得 扣 除 或 者 计 算 对 应 的 折 旧 、 摊 销 扣 除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不 得 重 复 扣
除 。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成 本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成 本 、 销 货 成 本 、
业 务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耗 费 。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费 用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 已 经 计 入 成 本 的 有 关 费 用 除 外 。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税 金 ,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损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企 业 发 生 的 损 失 , 减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 , 依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扣 除 。
        企 业 已 经 作 为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 ,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又 全 部 收 回 或 者 部 分 收 回 时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收 入 。
        第 三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其 他 支 出 , 是 指 除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外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前 款 所 称 工 资 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第 三 十 五 条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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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
        第 三 十 六 条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
        第 三 十 七 条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为 购 置 、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 12个 月 以 上 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借 款
的 , 在 有 关 资 产 购 置 、 建 造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借 款 费 用 , 应 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 并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扣 除 。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 一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时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负 债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时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失 , 除 已 经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与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外 , 准 予 扣 除 。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第 四 十 二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第 四 十 五 条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 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 金 , 准
予 扣 除 。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
        第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 准 予 扣 除 。
        第 四 十 七 条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扣 除 :
        ( 一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 按 照 租 赁 期 限 均 匀 扣 除 ;
        ( 二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 按 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 旧 费 用 , 分 期 扣 除 。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第 四 十 九 条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 不 得 扣 除 。
        第 五 十 条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就 其 中 国 境 外 总 机 构 发 生 的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费 用 , 能 够 提 供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费 用 汇 集 范 围 、 定 额 、 分 配 依 据 和 方 法 等 证 明 文 件 , 并 合 理 分 摊 的 , 准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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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所 称 公 益 性 捐 赠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用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
        ( 一 ) 依 法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 三 )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 四 )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符 合 该 法 人 设 立 目 的 的 事 业 ;
        ( 五 )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 六 ) 不 经 营 与 其 设 立 目 的 无 关 的 业 务 ;
        ( 七 )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八 )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 九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等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五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
        第 五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条 第 ( 六 ) 项 所 称 赞 助 支 出 ,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支 出 。
        第 五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条 第 ( 七 ) 项 所 称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是 指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风 险 准 备 等 准 备 金 支 出 。
        第 四 节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投 资 资 产 、 存 货
等 ,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
        前 款 所 称 历 史 成 本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该 项 资 产 时 实 际 发 生 的 支 出 。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第 五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一 条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具 、 工 具 等 。
        第 五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三 )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 四 )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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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 六 )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外 ,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
        第 五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应 当 自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
        第 六 十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年 ;
        ( 二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为 10年 ;
        ( 三 )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 为 5年 ;
        ( 四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 4年 ;
        ( 五 ) 电 子 设 备 , 为 3年 。
        第 六 十 一 条     从 事 开 采 石 油 、 天 然 气 等 矿 产 资 源 的 企 业 , 在 开 始 商 业 性 生 产 前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耗 、 折 旧 方 法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
        第 六 十 二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前 款 所 称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农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出 租 等 而 持 有 的 生 物 资 产 , 包 括 经 济
林 、 薪 炭 林 、 产 畜 和 役 畜 等 。
        第 六 十 三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应 当 自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
        第 六 十 四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10年 ;
        ( 二 ) 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3年 。
        第 六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二 条 所 称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
        第 六 十 六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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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开 发 过 程 中 该 资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三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第 六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年 。
        作 为 投 资 或 者 受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了 使 用 年 限 的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外 购 商 誉 的 支 出 , 在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者 清 算 时 , 准 予 扣 除 。
        第 六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是 指 改 变 房 屋
或 者 建 筑 物 结 构 、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的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外 ,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折 旧 年 限 。
        第 六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
        ( 一 )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以 上 ;
        ( 二 )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延 长 2年 以 上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第 七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 分 期 摊 销 ,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3年 。
        第 七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四 条 所 称 投 资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和 债 权 性 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 。
        企 业 在 转 让 或 者 处 置 投 资 资 产 时 ,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 准 予 扣 除 。
        投 资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成 本 :
        ( 一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为 成 本 ;
        ( 二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
        第 七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五 条 所 称 存 货 ,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品 或 者 商 品 、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 在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
        存 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成 本 :
        ( 一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
        ( 二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
        ( 三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收 获 的 农 产 品 , 以 产 出 或 者 采 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材 料 费 、 人 工 费 和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为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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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十 三 条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 可 以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中 选 用 一 种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第 七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六 条 所 称 资 产 的 净 值 和 第 十 九 条 所 称 财 产 净 值 , 是 指 有 关 资 产 、 财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已 经 按 照 规 定 扣 除 的 折 旧 、 折 耗 、 摊 销 、 准 备 金 等 后 的 余 额 。
        第 七 十 五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在 重 组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交 易 发 生 时 确 认 有
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者 损 失 , 相 关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交 易 价 格 重 新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第 三 章     应 纳 税 额
        第 七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
        公 式 中 的 减 免 税 额 和 抵 免 税 额 , 是 指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减 征 、 免 征 和 抵 免 的 应 纳
税 额 。
        第 七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称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是 指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依 照 中 国 境 外 税 收 法 律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并 已 经 实 际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性 质 的 税 款 。
        第 七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称 抵 免 限 额 , 是 指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该 抵 免 限 额 应 当 分 国 ( 地 区 ) 不
分 项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抵 免 限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总 额 × 来 源 于 某 国 ( 地
区 )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总 额
        第 七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称 5个 年 度 , 是 指 从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已 经 在
中 国 境 外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性 质 的 税 额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当 年 的 次 年 起 连 续 5个 纳 税 年 度 。
        第 八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称 直 接 控 制 ,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20%以 上 股 份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称 间 接 控 制 ,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以 间 接 持 股 方 式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20%以 上 股 份 , 具 体 认
定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第 八 十 一 条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时 , 应 当 提 供
中 国 境 外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款 所 属 年 度 的 有 关 纳 税 凭 证 。
        第 四 章     税 收 优 惠
        第 八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发
行 的 国 债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第 八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和 第
( 三 ) 项 所 称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第 八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织 :
        ( 一 ) 依 法 履 行 非 营 利 组 织 登 记 手 续 ;
        ( 二 )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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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该 组 织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
        ( 四 )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
        ( 五 ) 按 照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 该 组 织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目 的 , 或 者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转 赠 给 与 该 组 织 性 质 、 宗 旨 相 同 的 组 织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 六 ) 投 入 人 对 投 入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者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
        ( 七 )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 不 变 相 分 配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
        前 款 规 定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第 八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不 包 括 非 营 利 组
织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八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从 事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可 以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是 指 :
        ( 一 )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1.蔬 菜 、 谷 物 、 薯 类 、 油 料 、 豆 类 、 棉 花 、 麻 类 、 糖 料 、 水 果 、 坚 果 的 种 植 ;
        2.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
        3.中 药 材 的 种 植 ;
        4.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
        5.牲 畜 、 家 禽 的 饲 养 ;
        6.林 产 品 的 采 集 ;
        7.灌 溉 、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 兽 医 、 农 技 推 广 、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 林 、 牧 、 渔 服 务 业 项 目 ;
        8.远 洋 捕 捞 。
        ( 二 )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1.花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 料 作 物 的 种 植 ;
        2.海 水 养 殖 、 内 陆 养 殖 。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发 展 的 项 目 , 不 得 享 受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第 八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是 指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的 港 口 码 头 、 机 场 、 铁 路 、 公 路 、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 电 力 、 水 利 等 项 目 。
        企 业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本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 不 得 享 受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第 八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 沼 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 海 水 淡 化 等 。 项 目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企 业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八 十 九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八 十 七 条 和 第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项 目 , 在 减 免 税 期 限 内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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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受 让 方 自 受 让 之 日 起 , 可 以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享 受 规 定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 减 免 税 期 限 届 满 后 转 让 的 , 受 让 方 不 得 就 该
项 目 重 复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
        第 九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是 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九 十 一 条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所 得 , 减 按 1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下 列 所 得 可 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一 ) 外 国 政 府 向 中 国 政 府 提 供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所 得 ;
        ( 二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向 中 国 政 府 和 居 民 企 业 提 供 优 惠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所 得 ;
        ( 三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所 得 。
        第 九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工 业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万 元 ;
        ( 二 ) 其 他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万 元 。
        第 九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规 定 的 范 围 ;
        ( 二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 三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 四 )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
        ( 五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科 技 、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第 九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所 称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是 指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 的 规 定 , 实 行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的 自 治 区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
        对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内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的 企 业 , 不 得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九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加 计 扣 除 , 是 指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摊 销 。
        第 九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的 加 计 扣 除 , 是 指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的 , 在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加 计 扣 除 。
残 疾 人 员 的 范 围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企 业 安 置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的 加 计 扣 除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
        第 九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称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是 指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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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年 以 上 的 ,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
        第 九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称 可 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
        ( 一 )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的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本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的 , 可 以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者 年 数 总 和 法 。
        第 九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称 减 计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以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 减 按 90%计
入 收 入 总 额 。
        前 款 所 称 原 材 料 占 生 产 产 品 材 料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的 标 准 。
        第 一 百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称 税 额 抵 免 , 是 指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和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 应 当 实 际 购 置 并 自 身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用 设 备 ; 企 业 购
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年 内 转 让 、 出 租 的 ,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本 章 第 八 十 七 条 、 第 九 十 九 条 、 第 一 百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企 业 同 时 从 事 适 用 不 同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遇 的 项 目 的 , 其 优 惠 项 目 应 当 单 独 计 算 所 得 , 并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 没 有 单 独 计 算 的 , 不 得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第 五 章     源 泉 扣 缴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的 , 应 当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九 条 所 称 收 入 全 额 , 是 指 非 居 民 企 业 向 支 付 人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所 称 支 付 人 , 是 指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负 有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义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所 称 支 付 , 包 括 现 金 支 付 、 汇 拨 支 付 、 转 账 支 付 和 权 益 兑 价 支
付 等 货 币 支 付 和 非 货 币 支 付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所 称 到 期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 是 指 支 付 人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应 当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 费
用 的 应 付 款 项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可 以 指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情 形 , 包 括 :
        ( 一 ) 预 计 工 程 作 业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期 限 不 足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 且 有 证 据 表 明 不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
        ( 二 ) 没 有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者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且 未 委 托 中 国 境 内 的 代 理 人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或 者 预 缴 申 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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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款 规 定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由 县 级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指 定 , 并 同 时 告 知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扣 税 款 的 计 算 依 据 、 计 算 方
法 、 扣 缴 期 限 和 扣 缴 方 式 。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所 称 所 得 发 生 地 , 是 指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所
得 发 生 地 。 在 中 国 境 内 存 在 多 处 所 得 发 生 地 的 , 由 纳 税 人 选 择 其 中 之 一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所 称 该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收 入 , 是 指 该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其 他 各 种 来 源 的 收 入 。
        税 务 机 关 在 追 缴 该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款 时 , 应 当 将 追 缴 理 由 、 追 缴 数 额 、 缴 纳 期 限 和 缴 纳 方 式 等 告 知 该 纳 税
人 。
        第 六 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称 关 联 方 , 是 指 与 企 业 有 下 列 关 联 关 系 之 一 的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 一 ) 在 资 金 、 经 营 、 购 销 等 方 面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的 控 制 关 系 ;
        ( 二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同 为 第 三 者 控 制 ;
        ( 三 ) 在 利 益 上 具 有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关 系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称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是 指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交 易 各 方 , 按 照 公 平
成 交 价 格 和 营 业 常 规 进 行 业 务 往 来 遵 循 的 原 则 。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称 合 理 方 法 , 包 括 :
        ( 一 )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 是 指 按 照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交 易 各 方 进 行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业 务 往 来 的 价 格 进 行 定 价
的 方 法 ;
        ( 二 )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 是 指 按 照 从 关 联 方 购 进 商 品 再 销 售 给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交 易 方 的 价 格 , 减 除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业 务 的 销 售 毛 利 进 行 定 价 的 方 法 ;
        ( 三 ) 成 本 加 成 法 , 是 指 按 照 成 本 加 合 理 的 费 用 和 利 润 进 行 定 价 的 方 法 ;
        ( 四 )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 是 指 按 照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交 易 各 方 进 行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业 务 往 来 取 得 的 净 利 润 水 平 确
定 利 润 的 方 法 ;
        ( 五 ) 利 润 分 割 法 , 是 指 将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的 合 并 利 润 或 者 亏 损 在 各 方 之 间 采 用 合 理 标 准 进 行 分 配 的 方
法 ;
        ( 六 ) 其 他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方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企 业 可 以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与 其 关 联 方
分 摊 共 同 发 生 的 成 本 , 达 成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分 摊 成 本 时 ,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与 预 期 收 益 相 配 比 的 原 则 进 行 分 摊 , 并 在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分 摊 成 本 时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其 自 行 分 摊 的 成 本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称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是 指 企 业 就 其 未 来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与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协 商 、 确 认 后 达 成 的 协 议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所 称 相 关 资 料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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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与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有 关 的 价 格 、 费 用 的 制 定 标 准 、 计 算 方 法 和 说 明 等 同 期 资 料 ;
        ( 二 )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所 涉 及 的 财 产 、 财 产 使 用 权 、 劳 务 等 的 再 销 售 ( 转 让 ) 价 格 或 者 最 终 销 售 ( 转 让 ) 价
格 的 相 关 资 料 ;
        ( 三 ) 与 关 联 业 务 调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的 与 被 调 查 企 业 可 比 的 产 品 价 格 、 定 价 方 式 以 及 利 润 水 平
等 资 料 ;
        ( 四 ) 其 他 与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有 关 的 资 料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所 称 与 关 联 业 务 调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 是 指 与 被 调 查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内 容 和 方 式
上 相 类 似 的 企 业 。
        企 业 应 当 在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与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有 关 的 价 格 、 费 用 的 制 定 标 准 、 计 算 方 法 和 说 明 等
资 料 。 关 联 方 以 及 与 关 联 业 务 调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应 当 在 税 务 机 关 与 其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核 定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
        ( 一 ) 参 照 同 类 或 者 类 似 企 业 的 利 润 率 水 平 核 定 ;
        ( 二 ) 按 照 企 业 成 本 加 合 理 的 费 用 和 利 润 的 方 法 核 定 ;
        ( 三 ) 按 照 关 联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利 润 的 合 理 比 例 核 定 ;
        ( 四 ) 按 照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核 定 。
        企 业 对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方 法 核 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后 , 调 整 核 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所 称 中 国 居 民 , 是 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规 定 , 就 其 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在 中 国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个 人 。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所 称 控 制 , 包 括 :
        ( 一 ) 居 民 企 业 或 者 中 国 居 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单 一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10%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且 由 其 共 同 持 有 该 外
国 企 业 50%以 上 股 份 ;
        ( 二 ) 居 民 企 业 , 或 者 居 民 企 业 和 中 国 居 民 持 股 比 例 没 有 达 到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 但 在 股 份 、 资 金 、
经 营 、 购 销 等 方 面 对 该 外 国 企 业 构 成 实 质 控 制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所 称 实 际 税 负 明 显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税 率
水 平 , 是 指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税 率 的 50%.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称 债 权 性 投 资 , 是 指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关 联 方 获 得 的 ,
需 要 偿 还 本 金 和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需 要 以 其 他 具 有 支 付 利 息 性 质 的 方 式 予 以 补 偿 的 融 资 。
        企 业 间 接 从 关 联 方 获 得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 包 括 :
        ( 一 ) 关 联 方 通 过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
        ( 二 )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 由 关 联 方 担 保 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
        ( 三 ) 其 他 间 接 从 关 联 方 获 得 的 具 有 负 债 实 质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称 权 益 性 投 资 , 是 指 企 业 接 受 的 不 需 要 偿 还 本 金 和 支 付 利 息 ,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净
资 产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投 资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称 标 准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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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所 称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 是 指 以 减 少 、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企 业 作 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的 , 应 当 对 补 征
的 税 款 , 自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的 次 年 6月 1日 起 至 补 缴 税 款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按 日 加 收 利 息 。
        前 款 规 定 加 收 的 利 息 ,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所 称 利 息 , 应 当 按 照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与 补 税 期 间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 5个 百 分 点 计 算 。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 可 以 只 按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或 者 企 业 实 施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安 排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在 该 业 务 发 生 的 纳 税 年 度 起 10年 内 ,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第 七 章     征 收 管 理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条 所 称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地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住 所 地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应 当 统 一 核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主 要 机 构 、 场 所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对 其 他 各 机 构 、 场 所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 二 ) 设 有 完 整 的 账 簿 、 凭 证 , 能 够 准 确 反 映 各 机 构 、 场 所 的 收 入 、 成 本 、 费 用 和 盈 亏 情 况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 是 指 经 各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共 同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
        非 居 民 企 业 经 批 准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 需 要 增 设 、 合 并 、 迁 移 、 关 闭 机 构 、 场 所 或 者 停 止 机 构 、 场 所
业 务 的 , 应 当 事 先 由 负 责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主 要 机 构 、 场 所 向 其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需 要 变 更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主 要 机 构 、 场 所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 由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核 定 。
        企 业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应 当 按 照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的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 按 照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的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有 困 难 的 , 可 以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 或 者 按 照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 预 缴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 该 纳 税 年 度 内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无 论 盈 利 或 者 亏 损 , 都 应 当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应 当
报 送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计 算 的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应 当 按 照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年 度 终 了 汇 算 清 缴 时 , 对 已 经 按 照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预 缴
税 款 的 , 不 再 重 新 折 合 计 算 , 只 就 该 纳 税 年 度 内 未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部 分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经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确 认 , 企 业 少 计 或 者 多 计 前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的 , 应 当 按 照 检 查 确 认 补 税 或 者 退 税 时 的 上 一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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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最 后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将 少 计 或 者 多 计 的 所 得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再 计 算 应 补 缴 或 者 应 退
的 税 款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本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 是 指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完 成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成 立 的 企 业 , 参 照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1991年 6月 30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 和 1994年 2月 4日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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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的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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